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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
文章来源:洛阳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7-2-3 浏览次数:2187
          局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洛阳监管分局
洛建〔2007〕25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
<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监管办,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现将《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6〕110号)的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工程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具有拖欠工程款等不良记录的业主投资的项目,必须实行担保。
附件: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建〔2006〕18号
 
 
 
洛阳市建设委员会
洛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洛阳监管分局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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