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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时间:2007-1-27 浏览次数:2269

河南省建设厅文件

 


豫建建[2006]20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建委(建设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先后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全省情况来看,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运作不够规范,保险覆盖面还不到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文)及省保监局、省安监局、省建设厅、省煤炭局《关于全面推行煤炭、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认识
  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引导,推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效开展。
  二、完善保险机构的选择机制
  为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运行程序,保险机构选择将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具体实施由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牵头,从管理部门、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中推选代表组成招标评审委员会,通过综合考评,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服务规范及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我省建筑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定点承保单位。对承保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三、加强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建设厅的统一监督指导下,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为切实推进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规范、扎实、有效地开展,省建设厅成立“河南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监督指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下设“河南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协调保险工作的有关事宜,监督检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向“河南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监督指导小组”报告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和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贯彻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要求,落实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指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及时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和问题。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上下沟通、协调一致,共同推进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明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和期限
  (一)施工企业在河南境内从事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2、各类房屋装修工程;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临时工)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建设工程管理特点和我省的实际情况,被保险人员中还应当包括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及办理与建设工程有关事务的人员。
  (三)已参加工程保险的现场施工人员,仍需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险期限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
  五、统一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收费标准和赔付标准
  (一)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按3‰收取;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以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收费值按插入法计算收费额;
  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和3000万元),按2.5‰收取;
  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以3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收费值按插入法计算收费额;
  工程造价为5000万元至1亿元的(含5000万元和1亿元),按2‰收取;
  工程造价在1亿元至1.5亿元之间的,以1亿元和1.5亿元的收费值按插入法计算收费额;
  工程造价为1.5亿元至3亿元的(含1.5亿元和3亿元),按1.5‰收取;
  工程造价在3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以3亿元和5亿元的收费值按插入法计算收费额;工程造价为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1‰收取。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的保险费交纳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
  (二)赔付标准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燉人;残疾保险金应按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燉T16180-1996)的规定,分别确定一至十级的最低赔付标准,最高伤残等级为10万元燉人次;医疗保险金按实际发生理赔,最高2.4万元燉人次。
  六、培育发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机构
  从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除对发生事故的具有赔付能力外,还应当提高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安全技术服务、事故防范的能力,主动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鉴于目前多数保险机构对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安全技术服务能力不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组织,积极支持中介服务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保险公司应委托安全服务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咨询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建立事故预防控制与事故赔偿服务相结合的工作运行机构,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化解安全风险。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从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落实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措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做的较差的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明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主体和投保方式及费用来源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具体标准由省造价管理部门测定。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交纳保险费用,办理投保手续。鉴于工程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量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施工企业不得将投保费用向职工摊派。施工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九、加强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工作监督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施工企业应及时报告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赔偿服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对于保险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不能及时提供赔付服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监督并进行协调、督促,对服务工作较差或问题严重的要给予警告或取消承保资格,以促进和保证赔付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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